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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持档案入医保者不报销门诊费
作者:转载  点击:  时间:2007-8-10 10:27:15  来源:转载

2007年08月02日 08:42 来源:新京报


      针对自持档案人员激活“死档”后参加医疗保险的报销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个人委托存档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个人形式参加医保后只能报销住院费用,门诊、急诊费用不能报销。
  200名自持档案者激活“死档”
  4月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自持档案者可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档案材料、办理转档手续并参保、续保的政策。截至7月,近200名自持档案者到各职介中心激活“死档”。
  按照规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医保,应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用。
  因化疗服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可报销
  此类参保人员只可报销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13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后、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门诊、急诊费用。
      但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服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到就诊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特殊病审批手续则可报销。(记者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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